未设置报警装置,勉县某工贸企业被处罚!
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,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,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,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近期,勉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工贸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。
基本案情
2024年月4月15日,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,发现该企业白酒灌装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。根据《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,该情形属重大事故隐患,执法人员遂下达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》要求其限期整改。
处罚结果
该企业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,对该企业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件评析
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,采取技术、管理措施,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。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欠缺,安全管理能力不足,尤其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力,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。通过对该企业进行处罚,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,提高安全管理水平,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,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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